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9 17:43:56 信息来源:转载官方网站

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市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公正维护各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本市城市范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园;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和业主委托监理的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监理单位监理的业务内容: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二)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工程使用材料和苗木的规格质量;

    (四)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五)协调各工种交叉的矛盾;

    (六)检查工程使用设备的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

    (七)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签署工程进度报表;

    (八)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九)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和管护意见;

    (十)审查工程决算。

    第四条  监理单位申办程序:

    (一)设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向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

    1、单位名称和住址;

    2、法定代表人或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3、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年龄、专业、职称等;

    4、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5、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6、注册资金的数量;

    7、业务范围。

    (二)经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者,由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发给《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申请批准书》和《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临时证书》。

    (三)申请单位凭《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申请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活动。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的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在职园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担任,或者由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在职园林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

    (二)有监理资格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的条件:

    (一)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暂由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在现已取得园林绿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中考核评定,并发给临时证书。

    (二)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建设部、人事劳动部签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园林绿化法律法规,本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具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践经验或从事过绿化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业务手册由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制定。监理业务手册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重要依据,监理单位在从业活动中,应如实填写,妥为保管,以备查验。

    第八条  监理单位如有分离、合并、歇业、变更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时,应向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申请批准书》和《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临时证书》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监理单位接受监理委托必须签订规范的监理合同,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工程施工监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必须从取苗的质量到栽植后的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理,把好各个环节质量关,确保合同条款的实施。

    (三)对园林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科学、及时、有效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接受工程监理委托后,确定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二)搞好现场调查,制定出监理规划。

    (三)按照监理职责和合同内容,开展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四)督促、检查、完善施工档案。

    (五)搞好监理总结。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的收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费,参照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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